瑞来专业 | 如何破解建设工程中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假结算——以某实际施工人诉总包、分包虚假结算侵权案为例

本文作者 | 黄文灿、李沐纯
摘要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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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引言
/ PART 01
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普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往往因上游层层拖欠而难以实现。当实际施工人试图通过代位权诉讼向总包人主张权利时,经常会遇到一个意外的障碍——总包人与分包人已经结算完毕,分包人对总包人已无可主张的到期债权。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这个已结算完毕的结论本身就是假的。总包人与分包人串通,以远低于市场成本的价格办理虚假结算,制造债权债务已结清的假象,将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转移至关联企业,从而达到规避执行、损害实际施工人债权的目的。
本案的实践价值在于,代位权诉讼虽然因虚假结算而被阻断,但它迫使对方暴露了做局的证据——正是这些假结算留下的破绽,转化为了共同侵权和债务加入诉讼的致命弹药,最终实现了对假结算局的全面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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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案情概要
/ PART 02
2019年12月,某建筑集团(下称建筑集团)中标某城市快速路互通立交工程项目,总包合同价款暂定2.58亿元。建筑集团将其海南分公司(下称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作为在海南的区域分支机构,履行总包合同的权利义务。
2021年2月,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将案涉项目的道路、桥涵及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分包给某园林公司(下称园林公司),合同暂定总价9,113万元。2020年12月,园林公司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沥青路面工程违法分包给某市政工程公司(下称市政公司),双方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市政公司于2021年1月进场施工,2021年12月案涉项目全线通车,2022年3月沥青路面工程分项验收合格。2022年7月5日,市政公司与园林公司签署《最终结算协议书》,确认结算总额26,529,071元。园林公司仅支付了19,854,300元,尚欠6,674,771元(含质保金795,872.13元)。之后园林公司因涉及多起诉讼,无任何财产且公司账户均被冻结。
市政公司首先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下称前案),主张行使园林公司对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的到期债权。前案审理中,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为证明与园林公司债权债务已结清,提交了双方的工程结算书——园林公司的申报量与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的审核量完全一致,结算金额精确匹配双方资金流水。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园林公司对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驳回了市政公司的代位权请求。
然而,正是这份结算书暴露了假结算的全部破绽。前案败诉后,市政公司转而以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和第552条债务加入为双路径构建请求权基础,将园林公司、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建筑集团、接受债权转移的某劳务公司(下称劳务公司)、业主单位一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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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 PART 03
假结算的局:三重逻辑分析
假结算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局——它有动机、有手法、有破绽。理解这个局,需要同时从商业逻辑、造价逻辑和法律逻辑三个维度切入。
(一)商业逻辑——为什么要做局
园林公司涉诉多起,公司账户已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在这种情形下,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如果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园林公司,该款项将会被其他债权人划扣。园林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保全其利益,与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合谋,将应得的工程款债权转移至其关联企业劳务公司名下,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配合办理虚假结算,制造债权债务已结清的假象。
商业链条的完整图景是:园林公司涉诉→账户被冻→无法收款→虚假结算→制造已结清→债权转移至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与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签订新的分包合同→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劳务公司代园林公司向市政公司付款。然而,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实际履行代付义务,市政公司的债权就此悬空。
做局的商业动机并不复杂——保持现金流不落入债务人账户、不被其他债权人执行。但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留下了致命破绽。园林公司既然债权已结清,为何还要通过劳务公司代付?劳务公司作为案外人对市政公司本无付款义务,为何愿意签署代付协议?这些商业逻辑上的矛盾,恰恰是法律上可以攻击的缺口。
(二)造价逻辑——破绽在哪里
假结算留在了四个无法解释的破绽,任何一个单独出现都可能被解释为巧合,但四个同时出现则排除了合理怀疑。
破绽一:上下游结算价差高达2,184万元。同一沥青路面工程,市政公司与园林公司的结算价为26,529,071元;而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与园林公司对应施工内容的结算价仅为4,686,899.87元。二者相差2,184万元,园林公司对上只报468万元,对下要付2,652万元——除非园林公司甘愿亏损2,184万元(这在商事实践中无法解释),否则唯一的解释就是结算价是故意做低的。
破绽二:申报量与审核量完全一致。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对园林公司的结算文件中,所有分部分项的申报工程量与审核工程量精确相等,申报金额与审核金额也完全一致。建筑工程结算中,总包人对分包人的申报工程量逐项核减是行业惯例,一个项目成百上千项分部分项工程,不可能出现逐项零核减的结果。申报=审核,说明结算不是审核出来的,而是写出来的。
破绽三:结算单价仅为信息价的约15%。经比对海南省住建厅公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价,案涉沥青混凝土各项材料单价与市场信息价的差距悬殊。4cm厚SBS改性沥青混凝土信息价约为58.85元/㎡,而结算单价仅为8.8元/㎡;6cm厚中粒式沥青混凝土信息价约为88.27元/㎡,结算单价仅为9.55元/㎡。以市场合理成本衡量,案涉结算单价已显著低于工程成本,不具备商业合理性。
破绽四:结算文件仅有分包人单方签章。双方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结算必须有双方公司公章并经验收授权的最终结算签字人签字,以上缺一不可。但案涉结算文件仅有园林公司一方的签章,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既未在结算书上盖章,也无可查的书面审核记录。
(三)法律逻辑——从破绽到违法定性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假结算的三个要素齐备:①行为人之间存在通谋——通话记录证明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知晓园林公司涉诉多、账户被冻、怕有法律风险;②损害后果客观存在——市政公司667万元工程款债权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实现;③串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清晰——正是假结算制造了债权已结清的假象,封堵了代位权路径,使市政公司无从向总包人主张权利。
而代位权诉讼恰好完成了钓鱼取证的功能。原本只有总包人和分包人掌握的结算文件,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对方证明债权已结清的关键证据被提交——它的持有者本想用它来证明自己没有欠款,却没想到它同时也暴露了自己做局的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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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 PART 04
破局的两把刀:共同侵权与债务加入
在代位权路径被切断后,需要全新的请求权基础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最终法院支持了两个独立的路径:共同侵权(锁定总包)和债务加入(锁定债权受让人)。
(一)第一把刀:共同侵权(民法典第1168条)
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共同侵权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虚假结算争议,在公司法理上属于侵害债权——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仍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协助债务人逃避债务履行的,构成共同侵权。
2. 适用范围
本案中,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作为总包人,明知园林公司涉诉众多、账户受限,仍与其串通办理虚假结算,将园林公司的工程款债权非正常低价结清并转移至其关联企业劳务公司名下。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市政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失去了实现载体。园林公司已经无款可付(已通过虚假结算清空了对总包人的债权),而总包人则抗辩称已结清拒绝付款。
共同侵权路径的传导链条清晰: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故意协助园林公司逃债→双方意思联络→虚假结算故意压低价格→市政公司债权无法实现。法院据此判决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与园林公司对市政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正是民法典第1168条。
3. 证据内核
支撑共同侵权认定的核心证据是前述造价逻辑揭示的四组差距。这些差距本身是事实层面的客观存在,不需要鉴定,不需要专家意见,只需要对比即可显现。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造价数据的对比往往是成本最低但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二)第二把刀: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2条)
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的核心构成要件是:第三人作出明确、自愿加入原有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
2. 适用范围
劳务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与园林公司、市政公司三方签署《代付协议书》,明确约定由乙方(劳务公司)代甲方(园林公司)向丙方(市政公司)支付。该协议三方主体齐全、权利义务清晰,市政公司作为债权人参与签约并接受,劳务公司由此成为共同债务人。法院认定劳务公司的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应就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签署的委托付款协议被法院认定为不构成债务加入。原因在于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仅仅是为了配合乙方(劳务公司)将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并且将付款条件设置为收到业主工程款后。这些条款使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仅处于履行辅助人的地位,而非自愿加入债务。
3. 实务要点
债务加入与代为履行(民法典第523条)的界分,关键在于第三人意思表示的明确性。实践中,以下因素有助于认定债务加入:一是债权人直接参与了三方协议;二是协议中没有保留性或排除性条款(如配合付款或收到第三方款项后付款);三是第三人作为签约方直接向债权人作出了付款承诺。债权人应当特别注意,在三方协议中尽量使用债务加入连带责任共同承担等明确词汇,避免代付配合等弱化表述。
(三)双路径的协同效应
双路径设计的精妙之处在于,两条路径分别锁定不同主体而且互不冲突,其中一条路径遭遇阻力时,另一条可以形成兜底。本案中,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的委托付款协议因配合付款条款未被认定为债务加入,但共同侵权路径成功承担了锁定总包人的任务;劳务公司的代付协议债务加入认定顺遂,但即使这条路径受阻,共同侵权路径中的帮助侵权理论也可能覆盖劳务公司(因其明知园林公司逃债而受让债权)。
两条路径的证据基础还形成了交叉印证。证明虚假结算的造价数据(上下游对比、信息价对比、签章瑕疵)直接证明了共同侵权的主观恶意;而劳务公司愿意签署代付协议的事实本身,又反证了园林公司已结清的结论是假的。如果园林公司真的与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结清了债务,劳务公司根本不需要、也没有理由代其承担667万元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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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 PART 05
败诉的价值:代位权诉讼的钓鱼功能
本案中最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可能是,代位权诉讼的败诉是不是必然的?答案是否定的。代位权路径本身在法理上是成立的,市政公司对园林公司的债权真实存在,园林公司对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权益也客观存在。只不过对方提前做好了局,制造了债权已结清的假象,使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在形式上不成立。
但从策略视角看,代位权的价值远不止于这个程序本身。它是整个案件链条的侦察兵,完成了三项核心使命:
第一,确认债权金额。前案判决确认了园林公司尚欠市政公司667万元的事实。该金额认定对后续诉讼具有既判力约束,园林公司无法再就欠款金额提出争议。
第二,迫使对方出牌。代位权诉讼中,市政公司主张园林公司对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这是代位权的前提),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为了抗辩,不得不出示其与园林公司的结算文件以证明债权已结清。这个结算文件恰恰是此前市政公司无法获取的内部证据。
第三,暴露假结算的破绽。代位权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建筑集团海南分公司详细说明结算过程。结算金额与资金流水精确匹配、申报量等于审核量、结算单价异常偏低、结算文件缺乏签章,这些破绽在一次次的庭审质证中逐一暴露。没有代位权的诉讼程序,市政公司不会获得这些证据。
前案虽然败诉了,但它为本案的胜诉提供了弹药。这正是诉讼策略中以败诉换证据的思路。在明知代位权路径可能受阻的情形下,仍然积极提起代位权诉讼,目的是迫使对方展示其做局的全套材料。从败诉到胜诉,中间的桥梁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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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 PART 06
办案方法论:三重逻辑分析框架的复用价值
本案的办案方法论可以提炼为三重逻辑分析框架,这一框架对同类建设工程虚假结算争议案件具有可复用的价值。
(一)第一重:商业逻辑——为什么做这个局
任何违法行为背后都有商业动机。承办律师应当追问分包人为什么要参与虚假结算?总包人为什么要配合?商业动机分析的关键在于找到不合常理的地方。园林公司甘愿亏损2,184万元——这不合常理。总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审定零核减——这不合常理。每找到一个不合常理,就找到了一个法律攻击点。
(二)第二重:造价逻辑——破绽在哪里
造价数据的对比分析往往是打开虚假结算案件的关键。具体方法包括上下游结算价对比、合同约定单价与信息价对比、申报量与审核量对比、结算文件形式合规性审查。这些分析不需要专业的造价鉴定,用基本的数学计算和常识判断就可以完成。实务中,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法条里,而在数据里。
(三)第三重:法律逻辑——怎么定性
商业动机和造价破绽是事实素材,法律逻辑的任务是赋予这些素材以法律意义。同一个虚假结算行为,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定性,恶意串通宣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共同侵权要求连带赔偿、债务加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三重逻辑的递进关系是商业动机决定案件方向,造价破绽决定证据链条,法律定性决定胜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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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结语
/ PART 07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保护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当总包人与分包人串通做局时,实际施工人面临的不只是赢不了的困境,还有不知道输了什么的认知盲区。
本案的启示在于假结算的局虽然给实际施工人设置了代位权的障碍,但它本身就是一个证据。破绽就在那里,2,184万元的差价、申报等于审核的异常、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单价、缺失签章的结算单。区别只在于有没有去发现它们、怎么在法律上定义它们。
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案的核心能力不是背诵法条,而是建立自己的分析框架,穿透商业逻辑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深入造价数据寻找对手的破绽,再用法条把这些素材编织成一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法律上的胜利,往往是从读懂对手做局的逻辑开始的。
(本文已作脱敏处理,不涉及具体当事人信息)
律师简介
ABOUT
黄文灿
律所主任、管理合伙人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黄文灿律师是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房地产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咨询专家”,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具有二十余年执业经验,业务类型覆盖房地产建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公司综合类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争端解决、投资与并购、银行与金融、国际业务;优势业务领域包括自然资源(国土、海洋、矿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 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
邮箱:ok0898@qq.com
ABOUT
李沐纯
专职律师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李沐纯,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日本立正大学经济学学士,海南大学法律硕士。
2022 年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以客户需求为核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解决方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合规服务,核心聚焦建设工程领域,同时擅长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处理及企业全流程法律风控。
诉讼业绩: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民商事案件,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及诉讼策略,帮助客户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案件胜诉率与调解满意度显著。
非诉服务: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支持,涵盖制造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协助企业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规避经营风险。
执业风格:以“细节把控+全局思维”见长,善于在纠纷中快速定位争议焦点,兼顾法律效果与商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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